新商所高返佣招商 报价规则 【 新华商品交易所、中国浙江舟山大宗、江苏新沿海全国火热招商、招会员、招代理、诚邀优质公司前来咨询加盟。高条件返佣成功热线于经理QQ:3449607445,TEL:15249269380】 “非法集资”本身不是《刑法》的一个罪名,它是这一类违法犯罪的统称,它的罪名主要包括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是集资诈骗罪。前者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P2P平台抑或众筹平台,国家对其定位一直是中介机构的性质,即只有撮合交易的职能。最近,银监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也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定位。但是从现状来看,很多平台都超越了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存在大量非法集资的嫌疑。不少P2P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元,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P2P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等。 (联系我时,请告知从企业招商网看到的信息,将获得最优质服务)